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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出台《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明确全省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推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落地实践,切实提升重要数据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能力水平,护航数字经济安全发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依法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在制定《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过程中,江苏省公安厅全面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由公安机关实施有关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行政处罚的权责事项,明确了全省公安机关对《数据安全法》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等5种违法行为,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按规定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检测”、“从事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活动”等4种违法行为具备行政执法权力,进一步厘清了公安机关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职责定位,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和适用条款。
江苏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聚焦数据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保卫等职责任务,通过监督检查、执法办案、普法宣贯等多种途径方法,积极推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指导有关单位、个人规范数据处理活动,推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制度体系,坚持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指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积极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坚决查处危害数据安全以及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考来源:江苏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