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安全圈
裴亿,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
张雨阳,曾用名张**,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省武汉市铁路局工务大修段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樊二方,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现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裴亿、张雨阳、樊二方在没有得到相关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裴亿编写“主程序”,被告人张雨阳、樊二方编写“脚本”,共同完成名为“亿精灵+鸭鸭”(程序名为:CC.exe)的基于“魔兽世界”游戏的“外挂”程序,并对外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程序“CC.exe”实现了“魔兽世界”游戏本身不具备的自动操作功能。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6月28日间,被告人裴亿、张雨阳、樊二方共获利4726296元,其中被告人张雨阳获得分成349236元;被告人樊二方获得分成收入301464元,代理出售收入获利约7888元,共计309352元;被告人裴亿获得收益4075596元。案发后,被告人裴亿主动退赃345万元;被告人樊二方主动退赃25万元;被告人张雨阳主动退赃34万元。
被告人裴亿检举揭发“小叮当”游戏外挂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主要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裴亿、张雨阳、樊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编写游戏“外挂”程序并非法销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裴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雨阳、樊二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裴亿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裴亿、张雨阳、樊二方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由裴亿编写“主程序”,张雨阳、樊二方编写“脚本”,共同完成名为“亿精灵+鸭鸭”(程序名为:CC.exe)的基于“魔兽世界”游戏的“外挂”程序,并对外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程序“CC.exe”实现了“魔兽世界”游戏本身不具备的自动操作功能。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裴亿、张雨阳、樊二方销售上述游戏外挂共获利4726296元,其中裴亿分得4075596元,张雨阳分得349236元,樊二方分得301464元,樊二方另取得代理出售款约7888元。
另查,案发后,三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裴亿检举揭发“小叮当”游戏外挂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主要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人裴亿、张雨阳、樊二方为非法牟利,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雨阳、樊二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裴亿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理。综合三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三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裴亿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雨阳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樊二方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341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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