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邓立山,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郝 博,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2021年3月30日于布鲁塞尔
在今天的电话会谈中,欧盟司法委员 Didier Reynders和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主席Yoon Jong In对欧盟和韩国之间的“充分性决定”谈判取得圆满成功表示欢迎。
双方的“充分性决定”谈判确认了欧盟和大韩民国在数据保护领域的高度一致,随着最近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韩国生效以及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权力的加强,双方在数据保护领域的一致性将进一步提升。
这些相似性确保了对个人数据交换保护的连续性,在其基础上,“充分性认定”将使数据从欧盟自由安全地流向韩国。
“充分性认定”通过覆盖商业经营者和公共部门,出于双方的利益,其不仅将支持经营者把个人信息传输作为其商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也将促进有利于双方的监管合作。
它还将作为《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补充,推动欧盟和韩国作为领先数字力量的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充分性认定”将为欧盟和大韩民国之间更紧密的合作创造新的机会,基于双方对共同隐私价值观的坚定承诺,在全球范围内促进高标准的数据保护。
欧盟委员会将着手启动决策程序,争取在未来几个月内尽快通过“充分性决定”。
下一步
欧盟委员会现在将启动通过“充分性认定”结果的程序。这需要征求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的意见以及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的同意。一旦完成这一程序,委员会将通过关于大韩民国的“充分性决定”。
背景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45条第(3)款授权委员会通过并实施一项法案,其可以决定非欧盟国家是否达到“充分的保护水平”,即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水平实质上等同于欧盟内部的保护水平。充分性决定的影响是,个人数据可以从欧盟(以及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流向第三国,而无需进一步的保护。
2017年1月,欧盟委员会在其关于“在全球化世界中交换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对话”中宣布,欧盟委员会已与韩国展开对话,目的是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达成“充分性决定”。“充分性决定”谈判的一个重要步骤是最近修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这加强了韩国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的调查和执法权力。这项改革于2020年8月生效,确认了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作为现代数据保护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及赋予其有效权力的极端重要性,这也是隐私标准日益趋同的关键因素。此项立法也为完成“充分性决定”谈判铺平了道路。
作为“充分性决定”谈判的一部分,双方同意了几项额外的保障措施用以加强对在大韩民国处理的个人数据的保护。这些保障措施将在透明度、敏感数据和后续转移等方面提供更强的保护。这些规则生效后将具有约束力,并可由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和法院执行。关于大韩民国公共当局可能获取数据的问题,特别是为了执法和国家安全的目的,在未来充足性决定下建立的框架将明显依赖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强大监督作用,并方便欧盟的个人获得救济。
“充分性决定”一旦获得通过,其中将包括把个人数据转移到大韩民国的商业经营者以及公共机构。这项“充分性决定”将是对2015年12月正式批准的欧盟-大韩民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补充,这是欧盟与亚洲国家签订的第一项此类贸易协议。此外,在2010年,欧盟和大韩民国签署了一项框架协议,将其更广泛的关系升级为战略伙伴关系,该协议于2014年6月1日生效。这是一项总体政治合作协议,与欧盟-大韩民国自由贸易协定有着法律联系。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王诗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