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椒江公安分局发布一起案件
铲除黑灰产业窝点2处
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
冻结银行卡50余张
涉案流水达1.1亿余元
1月中旬
白云派出所民警在梳理案件时发现:2020年4月份,市民金某被网络刷单形式骗走25000元。经过对案件的重新分析,发现厉某等人(天台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涉案银行卡每天流水高达数十万至几百万。
案件上报后,分局立即组织反诈中心、网警等部门开展侦查。初步确定了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及窝藏地点。
2月17日,民警直奔天台,厉某等人落网。
厉某交代,去年3月份,初中同学於某找到他,让他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办理几套银行卡,然后卖给於某用于网络赌博、诈骗。当时厉某正好缺钱,同学又找上门,就答应了。
民警立即动手,抓获犯罪嫌疑人於某。在证据面前,於某交代,自己以每套300元的价格收购了20多套银行卡,并再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的朋友丁某。民警顺藤摸瓜,连续作战五天五夜,陆续将丁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丁某自2020年以来,通过和诈骗分子勾结,向於某等人低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物,以每套七八千元的价格贩卖给诈骗分子,从中抽取佣金,共非法获利50余万元,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团伙转移涉案资金1.1亿元。
目前,丁某、於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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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和银行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
普法
时间
➤ 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最高法、最高检2019年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可能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责任。若情节严重,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防范
时间
①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② 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③ 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请广大市民群众
务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不为了蝇头小利而被骗子利用
来源:台州公安,利箭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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