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气得共青团中央“只恨官微不能骂脏话”的“辣笔小球”,诋毁的是怎样的英雄烈士,又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处罚?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月19日,ID“辣笔小球”的用户在微博发文称:“最大的官——团长活下来了。看来这个团长个性是‘飞将+脱兔+神机+血路+强运’。在此基础上,‘外军溃不成军,抱头逃窜’。”至今,祁团长已在“生命禁区”忍受艰难困苦戍边十余年,对这样一个英雄团长进行侮辱、诽谤,“辣笔小球”的行为人神共愤,被抓真是罪有应得!
据鹅师傅了解,这位“辣笔小球”竟是一位拥有250万粉丝的微博“大V”,还拥有法学硕士学历。如此经历行如此之事,更加值得谴责。
目前,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辣笔小球”立案。实际上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条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只不过该修正案需要等到一周后的3月1号才能生效。
那么“辣笔小球”最终会被如何认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辣笔小球”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也就是说,网络公共空间也属于寻衅滋事罪当中的“公共场所”。
从内容来看,“辣笔小球”所编排的诋毁英烈信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特定时间发生的“辣笔小球”案,有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第一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包括增设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辣笔小球”侮辱、诽谤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构成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
那么,本案究竟是寻衅滋事罪还是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新的法律规定能不能溯及以前发生的案件?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其中包括“行为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罚比当时的法律轻,则适用现行刑法”情形。
本案中,“辣笔小球”的行为,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还是生效后,其行为均涉嫌犯罪。
但是相比之下,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的处罚轻于寻衅滋事罪,所以如果本案在3月1日之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则“辣笔小球”涉嫌构成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
这里需要注意:即便检察机关在3月1日之前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在对事实部分无疑问的情况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仍可以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做出判决。
当然,不排除检察机关直接对公诉罪名进行变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