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行程卡”、“健康码”等应用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担忧。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对此回应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但也仅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月28日,贵州省凯里南高铁站的青年志愿者在指导乘客用手机扫描健康码进站乘车。新华社发
王瑞贺称,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出“行程卡”、“健康码”等应用程序,收集汇总疫情防控相关个人信息,动态识别健康风险,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和稳妥推进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
但王瑞贺也表示,根据草案的规定,为防控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处理个人信息,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理规则,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一些小区等公共场所通过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用于识别出入人员身份,其必要性和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问题引发高度关注。
王瑞贺称,除应当遵循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外,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二是,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要求所收集的个人身份特征等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向他人提供。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就新技术新应用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王瑞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