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一、关于修改的背景和工作情况
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各方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网络应用更加普及,日益融入社会生产生活,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风险进一步凸显,利用网络从事网络入侵、网络攻击、传播违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202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网络领域相关立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制定实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加强与网络领域相关立法的衔接协调,对网络安全法法律责任制度作出修改完善,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是必要的。
网络安全法(修改)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央网信办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
二、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此次网络安全法修改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三是坚持体系化衔接,加强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有机衔接,在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四是坚持分类施策,科学设置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不依法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区分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情形,以及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情形,参照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提高罚款幅度(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五条);二是,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增加规定法律责任(修正草案第二条);三是,对违反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行为,完善处置处罚措施(修正草案第四条);四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完善处置处罚措施(修正草案第六条)。
(二)完善不依法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违法行为执法实践,对网络运营者发现网络违法信息未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行为,完善处置处罚措施;对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情形,加大处罚力度。(修正草案第七条)
(三)做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法律责任的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数据安全法规定了违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将上述两种情形的法律责任改为衔接性规定,即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修正草案第八条)
(四)增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衔接性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修正草案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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