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让网络交易执法协作更规范有序
2025-1-24 11:35:0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1 收藏

 扫码订阅《中国信息安全》

邮发代号 2-786

征订热线:010-82341063

文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军
自1月20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印发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为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办法》规范了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适用范围、原则、主体、对象、流程等,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协同治理的监管模式。
近些年来,伴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商业活动从线下转到线上,海量商家入驻大型电商平台或者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建构、运营并且管理的网络空间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商业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对市场监管执法提出了全新的课题。传统的以线下实体店铺为原型设计的监管执法机制,亟须创新制度,提升监管能力,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现实。
事实上,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电商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商数据信息的,电商经营者应当提供。这就建立了电商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数据,来实现执法协作的制度安排。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协查的数据类型。不过,总体来说,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的规则仍然缺失。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应运而生,就平台经营者应该如何履行执法协查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整体而言,《办法》较好地平衡了监管部门和平台经营者在执法协查问题上的诉求。一方面,监管部门为了履行其监管执法职能,必须获得平台经营者的有效配合;另一方面,平台经营者对于相关数据拥有合法权益,也有保护用户商业秘密和隐私的法定责任。一段时间以来,这两个诉求出现了不少冲突。某些电商平台以维护自身数据权益,保护用户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怠于甚至推脱履行执法协查义务,导致监管部门面对“数据黑箱”,根本不知道网络上发生了什么。由于缺乏数据抓手,网络交易监管也就难以落地,履职困难重重。与此同时,也的确有一些基层的市场监管部门,存在向平台经营者过度索取数据、执法协查目的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自然会引发平台经营者对数据安全性的担忧,并由此产生对抗执法协查的态度。
为解决这一矛盾,平衡各方合理诉求,《办法》对监管部门提出执法协查的要求进行了严格规范。如其明确监管部门在调取数据时应当遵循“必要且适当”原则,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相关文书要采取法定格式,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如果需要获取标准化字段之外的特殊信息,应当有明确理由,并且需要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层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的过度索取数据的问题。
与此同时,《办法》也对平台经营者及时履行协查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其规定,平台经营者原则上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事先告知,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法》还对平台经营者履行协查义务的质量和适当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其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协查事项逐项说明。能够确认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答复意见;不能确认的事项,或者无法协查的内容,应当说明具体原因。这些规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网络交易执法协作的规范和有序,构建平台监管的常态化机制也因此具有了现实的基础。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前景,即构建更加智能化数字化的执法协作机制——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全国12315平台以及现有智能协作平台等方式,实现监管部门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更加高效的执法协查。这可以让数据交互效率更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提升,也能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问责,从而更好地提升各方行为的合规性。这也应该是该制度在未来发展的方向。

(来源:法治日报)

分享网络安全知识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

欢迎关注《中国信息安全》杂志官方抖音号

《中国信息安全》杂志倾力推荐

“企业成长计划”

点击下图 了解详情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235681&idx=8&sn=2f11ec80a6ee5f872457f929a062a55f&chksm=8b580058bc2f894e56c7b4df2c980cea63ded34c1a6f34cf676f53b56d42c1167466955df122&scene=58&subscene=0#rd
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unsafe.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