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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围绕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做出了专门部署。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高流动性、易复制性等特点,通过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实现推动经济发展的倍增效应,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风险。随着数据开发利用不断深入,数据流通成为大势所趋,数据安全正在从以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为主的“静态安全”,逐步转向以防范数据流通风险为重点的“动态安全”。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在防范数据流通风险的前提下深化数据开发利用,既是守好安全底线的题中之义,也是释放数据价值的必然要求。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重点是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营造有利于数据流通利用的安全环境。
当前,我国已陆续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两条例”)等,数据安全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但由于细化规则尚在完善,经营主体在数据流通中仍面临规则不明晰的问题,存在安全顾虑,制约了数据流通利用。
答:《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共提出了7项主要任务,分为4个方面。
一是明晰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个人数据的流通安全规则。重点是聚焦数据流通过程中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明晰具体规则,完善安全保障,打消流通顾虑。在企业数据方面,重点是推动明晰重要数据认定、提供、脱敏等方面的规则;在公共数据方面,重点是明晰数据提供方、接收方的安全责任,完善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在个人数据方面,重点是推动明晰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则,完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机制。
二是完善数据流通过程中的责任界定、安全技术应用要求。数据的易复制性导致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容易被泄露、滥用,安全责任难以清晰界定,造成数据流通顾虑。《方案》推动构建各负其责的界定机制,完善数据安全审计和溯源机制,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同时,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前提下,引导企业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开展数据流通,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做好数据流通安全防护。
三是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离不开市场化的安全服务供给。当前,我国数据安全产业加快发展,但面向数据流通安全的服务供给还需进一步提升。《方案》通过推动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培育数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等服务,丰富和扩大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提升数据流通安全效能。
答:国家数据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3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完善细化规则,加快个人信息匿名化、重要数据脱敏、数据流通安全审计等标准制定,组织发布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具体规则,保障相关法规政策落地实施。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执法协同,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协同配合,提高监管效能。三是支持先行先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地方不断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及时总结试验经验,持续提升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效能,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
(来源:国家数据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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