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2024-5-13 15:23:13 Author: www.freebuf.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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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新战场。随着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成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这不仅阻碍了创新的步伐,也损害了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数字经济的规范和持续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网络不正当行为

《规定》提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道德。

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如下: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七)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外,《规定》强调,经营者不得采取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活动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规定》划定相关机构监管和网络平台职责

《规定》确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监管人员也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平台经营者,《规定》提出,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

违反《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相关部门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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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www.freebuf.com/news/400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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