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办法》提出,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此外,保险机构应建立起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
金融反欺诈监督管理方面,《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强调,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指导,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二)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三)参与反欺诈行业协作;
(四)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其中主要围绕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反欺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反欺诈协作情况;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情况;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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