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宣传周 | 普法系列宣传之《网络安全法》
2023-9-13 16:25:14 Author: 嘉诚安全(查看原文) 阅读量:4 收藏

习言道|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

2017年6月1日施行

网络安全法

NEWS

以案释法

部分违反《网络安全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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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等级保护责任

🔸  典型案例:

泰州某事业单位集中监控系统遭黑客攻击破坏。经查,该单位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曾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技术防护措施。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第1款规定,对该单位予以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单位停机整顿,开展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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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责任

🔸  典型案例:

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对三河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没有对信息安全进行等级保护,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三河市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第2款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警告处罚。

🔸  相关法律条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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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履行网络实名制责任

🔸  典型案例:

网警工作发现,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对98个实际使用用户的宽带帐号未实名登记,其中未实名登记的使用人开启虚拟机IIS服务,大量传播淫秽信息,该公司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情节严重。2020年4月,林口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61条规定,对该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处5万元罚款。

🔸  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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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履行平台内容监管、审核责任

🔸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21日下午,北京网信办、北京市住建委针对58集团旗下58同城、赶集网、安居客等产品未能有效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的房源信息和“黑中介”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依法约谈58集团主要负责人,责令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期间暂停其网站所有北京房源信息发布。

🔸  相关法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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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买卖个人信息

🔸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10日,河南某公司存在Weblogic反序列漏洞,可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该公司未经用户同意违法违规收集、留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警方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董某罚款1万元。

🔸  相关法律条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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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非法入侵网络或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工具

🔸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违法嫌疑人黄某某(男,31岁,山东临沂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向他人兜售黑客工具。黄某某提供的“淘宝检存”、“PC微信HOOK”、“微信机器人”软件,均具有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不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系统数据的功能。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黄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没收违法所得。

🔸  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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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散播谣言、危害信息言论

🔸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27日,“上海爆料城”网站违规发布大量时政类新闻信息,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严重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网信办会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注销“上海爆料城”网站备案,停止网站接入并将其域名列入黑名单,停止域名解析。

🔸  相关法律条款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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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实施网络诈骗

🔸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连云港地区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制作假车牌等违法信息。经查,2016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31岁,连云港人)多次利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制作假车牌、假身份证、假结婚证等违法信息,共计900余条。个别网民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肖某某咨询。连云港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肖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  相关法律条款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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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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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中国新闻网、信息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腾讯视频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jY4MDAyNQ==&mid=2247493035&idx=3&sn=ebd4a07cc7c87c5d7f24ab9ebf6c66ae&chksm=fdf5361dca82bf0ba8d9425007bf87f70e7f9cfb22d175c8eeda690629b92fc2a0a9751cf6f8&scene=0&xtrack=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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