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乐队的夏天》爆改甜歌,麻园诗人需要取得谁的授权?
2023-9-9 16:34:13 Author: sspai.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2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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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今年开始艺术复苏迹象可谓明显,几乎每周都有无数个音乐节,每天各地的 Live House 演出都排得拥挤,不是在看 live 就是在去看 live 的路上。也恰好《乐队的夏天》时隔两年终于迎回来第三季,尽管很多人说会上的基本都上了、不会上的也永远不可能上了(二手玫瑰除外),不过总归是有一季算一季。乐迷的狂欢是难能可贵的,无论是狂奔的眼泪还是开怀大笑。又想起大张伟在第一季说的一句话,他说:

永远别说自己躁不动了,这件事简直是扇自个儿青春嘴巴。

恰逢这两周乐夏3正在改编赛的赛段,各种玩摇滚的大老爷们儿突然做起流行音乐,那种反差萌可谓是把热点推至高潮,特别是麻园诗人改编甜心教主王心凌的《彩虹的微笑》完全颠覆了对这首歌的想象。

不少弹幕谈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米未在改编赛段应该花了不少钱买版权。一边看演出的时候不妨一起聊聊,麻园诗人在乐夏 3 爆改甜歌,从我国著作权法上应当取得谁的、什么样的授权呢?

如何看懂歌曲信息页?

首先,我们先来读懂歌曲信息页包含了哪些信息。每一场演出开始时,画面都会显示歌曲信息,包括作词、作曲、原唱在内的一系列要素,大概很少有人仔细关注这个字又小、停留时间又短的页面。但是,歌曲信息页包含了一首歌的几乎所有信息,而且还是重要的权利宣示文件。那么,这些角色从法律上对应的是什么角色,又享有什么权利呢?

麻园诗人改编的《彩虹的微笑》歌曲信息页

歌曲创作的不同阶段

理解这些角色之前,需要先了解一首歌曲从灵感迸发,到进入听众耳朵需要经历哪些阶段:

  • 词曲创作:一首歌主要以词和曲两部分构成,作词人和作曲人是最重要的创作角色。
  • 歌曲演绎:歌曲从旋律和歌词成为一种通过听觉感受的作品,需要演唱者对词曲的表演。
  • 录音制作:涉及的是将旋律的演奏、歌词的演唱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一项录音工程,最终用于歌曲传播的过程。
  • 作品传播:通过电视台、广播站、网络对完成的歌曲作品进行传播。

根据以上流程,可以知道一首歌曲作品的形成是离不开这四个阶段不同角色的参与的,即这些角色在歌曲作品的创作、表演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对应地享有了不同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类型包含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等十七种权利,歌曲制作过程中的不同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歌曲改编、演绎行为需要得到不同角色的授权。

歌曲版权管理

由于音乐发行是一项市场化行为,为了便于歌曲发行和版权管理,通常形成了相应的版权管理公司对作品进行代理或管理,分配收益、维护利益。这里就涉及两个重要概念,即麻园诗人改编翻唱《彩虹的微笑》的信息页中显示的 OP 以及 SP。

1. OP: Original Publisher

字面意思就是指原始版权人或公司,即与歌曲的词曲创作者签订合同,由其代表词曲创作者管理其创作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代表词曲创作者对外就歌曲进行外部的市场化行为,比如发行、授权等,并由此管理、收取、分配收益,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等。

《彩虹的微笑》这首歌的 OP 就是披头士乐队前主唱、英国著名摇滚音乐家保罗·麦卡尼1所创立的公司 MPL Communications Inc, 因为《彩虹的微笑》本身也是改编来的,原作是一首20世纪50年代的作品 It's So Easy,原唱是 Buddy Holly & The Crickets 乐队。

嘿这不巧了,枪花也有一首同名歌。

2. SP: Sub-Publisher

顾名思义,仍然是一个 Publisher,其授权则来源于 OP 的许可,代表 OP 在其歌曲管理业务范围内所无法、不能涉及的其他地区和国家作为歌曲的版权管理方。比如《彩虹的微笑》这首歌的SP是北京石刻欣乐文化有限公司,即可能被授权的就是在国内的版权管理权利。

歌曲的著作权人

词作者、曲作者

需要先进行明确的是,歌曲作品(属于音乐作品)的定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定义: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由此可见,歌曲作品的构成要素有且仅有旋律歌词两项,二者共同构成了歌曲作品,并不包含演唱者的演绎部分。当然,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是,可能一首歌曲的旋律或者歌词本身就单独形成了作品(因为具备独创性),但无论如何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词曲作者是一首歌曲作品的核心,是歌曲作品最重要的著作权人,享有几乎所有类型的著作权。

表演者

理解表演者,需要先了解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邻接权的一种。邻接权主要涉及的是表演者通过其在艺术上的理解、设计以及自身特点将作品中的美感最大程度地演绎、表达出来以便作品的传播,在此过程中他所付出的劳动虽然无法形成新的作品,但是对作品的传播至关重要,因此需要通过赋予一项特定的权利进行保护。演唱者对于其演绎的歌曲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 表明表演者身份;
  •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于麻园诗人在乐夏3的这一赛段翻唱了由王心凌演唱的《彩虹的微笑》,歌曲信息页中出现了「原唱」字样,目的是区分改编后作品的演唱者,即「主唱/吉他:苦果」。「原唱」或者演唱者均是指将歌曲作品的歌词按照旋律通过个人的演绎表达出来,给听众以「美」的感受,演唱者所享有的著作权是「表演者权」。

改编作者

在取得原版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后,麻园诗人就可以对《彩虹的微笑》进行改编了,并在歌曲信息页中将改编作者以「编曲」进行标示,《彩虹的微笑》的改编作者即为「苦果、张彧」。具体而言,编曲是否构成作品,视不同的编曲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后文详述。

器乐演奏者

主要是指将歌曲的旋律通过乐器演奏出来的角色,麻园诗人这首歌曲中就包括了吉他、贝斯、鼓、键盘等,他们通过对乐器的演奏使歌曲的旋律表达出来。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他们也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而在不少歌曲的演奏中,各类乐手可能会单独编写一段独奏(solo),此时该部分 solo 无须依附于歌曲本身而完全可以单独演奏,此时该 solo 作品就可能构成新的「音乐作品」乐手也就对该 solo 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不仅仅是对歌曲的「表演者权」。

编曲与著作权

一首歌曲作品的编曲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问题在实务当中存在一定分歧。理解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厘清「编曲」在音乐上的不同类型和差异,主要包括两种:

1. 歌曲作品的原版编曲

此处应当区分曲作者的创作范畴:

  • 情形一:曲作者仅创作了歌曲的基础旋律(即 Verse)以及确定了基本的节奏型和调式。如假设《小星星》的曲作者创作了著名的「1155661」句段,并要求按照混合利底亚调式、速度 500 演奏,其他均无涉及,有关和弦的编配、低音部分贝斯线(baseline)以及打击乐的创作均是制作人根据词作者、曲作者所确定的调式,通过自己对该作品的理解以及自身音乐素养进行选择和编排。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制作人对这首歌曲的这些编排,就共同形成了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就形成了著作权法上的「演绎作品」。
  • 情形二:如果曲作者不仅创作了歌曲的基础旋律、节奏型和调式,同时也编排了和弦走向、贝斯线和打击乐等,那么不仅是歌曲的主旋律,连同这些辅助性编排均构成了这首歌曲中曲作者的作品。

2. 改编作品

  • 比如乐夏3的改编赛各个乐队对经典流行歌曲的重新改编,并形成具有自己风格的全新演绎即属于这类改编作品。即在原有歌曲原版演绎(包括完整的器乐、人声)的基础上,改变原有歌曲配器及其音色(比如乐器及其音色的选择、打底的 baseline、鼓的编排等)、节奏(比如演奏速度、节奏型的变化)、和声一系列辅助性的编排,甚至对歌曲的调式(比如从混合利底亚改洛克尼亚)进行再创作,使听众会明显感觉到不同的「美感」,处于一种「似乎是这首歌但又不是」的感觉,这些编排共同形成了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亦可以形成著作权法上的「演绎作品」。但是,如前文所述,单独某一项器乐、和声部分的编排如果无法单独演奏或成为完整一首音乐的话,那么只能构成改编作品的一部分,与其他演奏部分共同形成这一改编作品

3. 伴奏作品

  • 即编曲者设计了配器、和弦、和声以及节奏等,形成一定风格走向的伴奏编排,作曲者可以根据这一伴奏创作相应的旋律。这种本身就具备独创性,并且独立于歌曲旋律、可能先于歌曲旋律创作的编曲作品,已经构成完整的「音乐作品」。比如此前争议的宝石Gem的《野狼Disco》的伴奏部分被指侵害芬兰音乐制作人 Ihaksi 创作的《More Sun》,《野狼Disco》这一说唱歌曲主要由主歌(即说唱部分)以及副歌(Hook旋律部分)加上伴奏(beat),宝石Gem未取得伴奏作者的授权导致了侵权风波。2

由此可见,判断「编曲」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上仍然离不开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能够构成作品的要求,无论是形成对原歌曲的演绎,还是本身因形成独立的音乐作品本身,均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歌曲表演的授权流程

了解完歌曲信息页所包含的各项信息以及所对应的法律含义之后,就可以谈论一首歌曲如何取得授权并进行改编、演出了。

前文提到,因为大多数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均会将歌曲交由版权管理机构进行代理,版权代理机构提供的授权基本上会涵盖所有权利内容,按需取得即可,而且客观上也无需直接接触词曲作者,不过不同场景的使用会涉及不同的授权方式和内容。

授权的权利类型

根据演唱的类型,包括了原版授权和改编授权,即原版翻唱和改编演绎两种情形,均涉及词曲作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者的一系列权利:

1. 原版翻唱

即现场演绎原版歌曲、制作翻唱录音进行传播,除了表演者不同,歌曲的旋律和歌词均不发生任何变化。

对于词曲作者来说,包括了以下两类权利:

  • 主动性的授权权利(即授予被授权人如何使用作品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等;
  • 被动性的防御权利(即部分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被授权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如何保护作品的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对于表演者来说,原版歌曲的翻唱并不涉及对其表演形象和表演内容本身,无须取得其授权。

对于录音制作者来说,其对原版歌曲通过传媒媒介进行传播享有权利,因此需取得其对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授权。

2. 改编演绎

即对原版歌曲进行改编,并现场演绎改编后的作品、制作演唱录音进行传播,即如前述分析,仅在歌曲的基本旋律和歌词上保持一定的还原度,对于调式、配器及其音色、节奏、和声一系列辅助性的编排,甚至歌曲的调式、歌词均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均不涉及原版歌曲表演者的演唱、原版伴奏器乐演奏者的演奏以及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因此仅涉及的是词曲作者的授权

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取得原版歌曲的改编权,按照著作权法上的定义,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但是作品的改编应当注意与原作者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进行区分,对歌曲内容的改编不应歪曲、篡改原版歌曲作者的正面意思,即不应对原版歌曲作者的声誉、名声造成影响,避免存在丑化他人作品、添加损害性变动的情形。

不同场景下的授权

前文讨论的是,改编一首歌曲作品并将其进行表演所涉及歌曲不同著作权人的不同权利分别包含了哪些,而从具体使用场景来看,对于不同场景下的使用也会涉及是否需要取得这些著作权人的授权。

以麻园诗人在乐夏3的改编赛现场所演唱的王心凌《彩虹的微笑》为例,其中包括了以下几种使用情形:

  • 现场表演:在节目录制现场的现场演出;
  • 音乐收听:在节目播出之后音频上线各大音乐平台供听众收听;
  • 节目放映:现场演出经剪辑后由爱奇艺制作成《乐队的夏天3》综艺节目,通过爱奇艺网络流媒体平台提供给观众。

具体而言,需要取得的授权情况如下(需要为✅,无须为❌):

使用情形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原唱)录音制作者
现场表演✅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
音乐收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节目放映✅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以上可见,事实上改编作品因为其基本仅保留了原版歌曲的基础旋律(verse),其余部分完全为改编作者进行创作,并不涉及原唱的演绎部分以及原版作品录音母带的实际使用情形,因而在对原版歌曲的使用上仅涉及从词曲作者处取得相应授权即可。

结论

在改编歌曲如何取得作者授权的问题上,对于「正常」的「乐迷」来说一般也无须关心歌曲信息和授权来源为何,本文权当在观看演出之余,可以涨那么一丢丢不是特别有用的知识,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享受音乐的过程。就像节目中大众乐迷投票的标准,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

是否喜欢乐队的演出?

希望所有的事情都可以有那么简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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